最近几天,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中医药条例》《山西省中医药条例》共6章49条,对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独立中医医院,缓解人民群众中医看病难,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可根据省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出具的指导性处方,预配或集中煎制预防用中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针对本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弱,人才匮乏的突出问题,《规定》增加了中医药人才向基层倾斜的内容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地方性法规颇具亮点,部分条款具有鲜明的山西特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