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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测评20款降温喷雾使用不当会致冻伤

收藏 来源:中国网作者:叶知秋    阅读量:18540    2022-08-14 10:50

夏天,降温喷雾产品被很多媒体和商家标榜为移动空调,避暑神器喷雾降温有效吗使用安全吗为帮助消费者选择安全有效的产品,8月8日,上海市消保委公布了20款降温喷雾产品...

夏天,降温喷雾产品被很多媒体和商家标榜为移动空调,避暑神器喷雾降温有效吗使用安全吗为帮助消费者选择安全有效的产品,8月8日,上海市消保委公布了20款降温喷雾产品的比较试验结果

使用不当会有冻伤的风险。

据介绍,目前市面上的降温喷雾产品分为常压和加压两种,一般用于汽车,衣服或人体降温一般来说,使用降温喷雾可以达到一定的降温效果,但从安全角度来说,产品警示标识的规范性还有待提高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降温喷雾产品的卖点在于能快速降低环境温度,带来凉爽舒适的体验为了验证降温喷雾的实际使用效果,本次比较试验在综合考虑各样品使用环境和方式的基础上,通过模拟消费者的使用方式,对20个样品的降温效果进行了测试

发现常压降温喷雾产品的降温效果在4—10℃之间加压冷却喷雾产品的冷却效果在15℃以上,强于常压样品在10个加压冷却喷雾样品中,6个样品的冷却效果超过30℃,试验温度全部降低到0℃以下

其中,有两款样品声称可用于人体,分别是在瑞卡香氛网店购买的瑞卡香氛冰肌喷雾标称商标为瑞卡香氛,规格型号为200mL/瓶,最大清凉效果为27.3℃,标称商标为卫斯理降温1号,规格为130g/瓶,降温效果最高超过32.8℃这两款样品的产品说明中没有冻伤提示消费者在使用这类产品时,如果不注意正确的距离或方法,可能会有冻伤的风险

一些产品具有很高的易燃风险。

根据GB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7部分:易燃液体》和GB30000.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对样品的易燃性进行测试。

在10个加压样品的气溶胶着火距离测试中,着火距离越大,可燃性风险越高发现4个样品的着火距离大于75cm,属于极易燃溶胶4个样品的着火距离在15cm—75cm之间,属于易燃气溶胶,另外两个样品的着火距离小于15厘米

如在霍伟家居生活专营店购买的速冷剂,标称商标为威发,规格为360mL/瓶,在黎明汽车用品商店购买的标称商标为黄卡,规格为380mL/瓶的冷却剂属于极易燃气体溶胶。

闪点测试在10个大气压冷却喷雾样品上进行闪点值越低,易燃性风险越高结果表明,两种样品的闪点均小于23.0℃,为高度易燃液体7个样品的闪点在23.0℃—60.0℃之间,属于易燃液体,1样品的闪点在60.0℃至93.0℃之间,属于易燃液体

根据标准,易燃液体和气溶胶应在产品标签中明确标注和提示上海市消保委指出,在本次比较试验中,只有一个样品有易燃标志,少数样品有产品易燃性的书面说明

比如在南极鄢国店购买的南极爽喷,标称商标为南极,规格为100mL/瓶,闪点为21.0℃属于高度易燃液体,但没有易燃标识提示在小林制药母婴旗舰店购买的小林冰杏舒爽喷雾超爽薄荷香品牌名称为小林制药,规格为100mL/瓶,标识规范,有详细的安全提示

安全信息普遍缺失。

本次试验的20个样品中,17个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标注,3个按照国家标准和GB/T7778—2017《制冷剂编号方法和安全分类》进行标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此类降温喷雾产品进行规范,所以降温喷雾产品标识混乱,安全信息缺失的现象比较普遍

除了没有有效标注商品的易燃性,一些样品还缺乏使用和储存相关安全要求的信息如果本次比较试验中有9个大气样品含有乙醇,产品标签应注明其用途,但加压样品多为车辆冷却喷雾,夏季车内温度较高如果将产品存放在车内,容易引起煤气罐爆燃,部分样品缺乏明确的安全警示

鉴于降温喷雾产品使用不当可能对人的眼睛和皮肤造成刺激,以及冻伤的风险,部分样品未明确标注使用方法,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建议企业在追求产品降温效果的同时,更加注重消费者的安全使用同时,行业和相关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标准,提高降温喷雾产品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消费提醒

避免在车内放置冷却喷雾。

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降温喷雾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特别要注意安全提示,使用警示等信息,避免被喷雾的液体和气溶胶接触到眼睛等敏感部位,因使用不当引起刺激或冻伤。

确保使用范围内没有明火如果在车内使用,使用后要及时开窗通风,防止车内易燃成分过多积聚,造成危险在选择增压冷却喷雾产品时,应尽量避免选择以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或二甲醚等极易燃成分作为推进剂气体的冷却喷雾产品此外,夏季车内温度过高,容易造成气罐内压力爆裂,不建议在车内存放此类产品

备注:本次比较试验依据标准GB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7部分:易燃液体》和GB30000.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中的相关规定未在产品标签中根据其可燃性分类进行标注和提示的产品,属于非可燃性标签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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