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20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6日经航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32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20元,共计64,00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股东杭州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夯实,托卡和杭谢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且持有期限(即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20元, 持股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分红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0元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其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本公司公司将在当月收到税款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分红,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的有关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上述第(一)项征税,持有时间从解禁之日起计算,对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10%,税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18元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18元相关股东认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本公司将代扣代缴现金股利所得税,税率为10%,扣除后的实际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税前扣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税后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元对香港投资者为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所得税率低于10%的,有关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与按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分红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杭州油墨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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